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弶港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至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东台市新街镇**广场**超市内先后盗窃作案八起,窃得33件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214.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台市新街镇**广场**超市内窃得4瓶“相宜本草”红景天焕亮精华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52元。
2.2020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台市新街镇**广场**超市内窃得1支“相宜本草”芯净自然净妆洁面两用乳,1支“相宜本草”百合高保湿洁面乳,1支“隆力奇”蛇油果酸滋润锁水护手霜。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币140.8元。
3.200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台市新街镇**广场**超市内窃得1瓶“安安”金纯祛斑美白箱、2盒“相宜本草”百合高保湿修复霜。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7.5元。
4.2020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台市新街镇**广场**超市内窃得1盒“百雀羚”水能量臻纯肌底精华液,1盒“三生花”玫瑰花酿润研高保湿眼部精华露(15ML),1瓶“相宜本草”百合高保湿修复霜。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5元。
5.2020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台市新街镇*广场**超市内窃得1盒“三生花”玫瑰花酿润妍高保湿精华露(30ML),1支“相宜本草”红景天幼亮洁面膏,1支“隆力奇”蛇油果酸滋润锁水护手霜,2皮“相宜本草”红景天幼亮眼凝霜。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5.8元。
6.2020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台市新街镇**广场**超市内窃得1支“隆力奇”蛇油果酸护手霜,1瓶“相宜本草”红景天莹透幼白精华乳,1支“好漾”芦荟凝胶护唇膏。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8.8元。
7.2020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台市新街镇**广场**超市内窃得1盒“相宜本草”山茶花焕活鲜养霜,1盒“百雀羚”水能量臻纯肌底精华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6元。
8.2020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台市新街镇**广场**超市内盗窃1支“相宜本草”芯净自然净妆洁面两用乳,2盒“安安”国际手裂灵,1盒“安安”国际皴裂膏,2支“好漾”芦荟凝胶护唇膏以及4支“晨光”黑色中性笔,后在出超市出口磁门时被超市员工发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9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现场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他七起盗窃犯罪事实。所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他七起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弶港镇**村**组**号的住所;(137****8836)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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