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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3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滨河东路五龙桥鑫驰网吧内,将被害人路某某放在55号机旁边的一部苹果XS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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