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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3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号,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间,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路附近、****街*****南面人行道等地,盗窃作案3次,窃得二轮电动自行车3辆,价值合计人民币3 16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附近,趁他人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聂某某停放着的杭派牌二轮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00元。

2.同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街****南面人行道上,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着的保时马牌二轮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 000元。

3.同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店门口,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着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 560元。

案发后,被盗的杭派二轮电动自行车、保时马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新日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保险备案等复印件,照片,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叶某某、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路面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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