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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小区**路**号,撬盗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自动售卖机内现金400元;

2.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村**街**号,撬盗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自动售卖机纸币器内现金360元。

3.2020年6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村**号,撬盗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自动售卖机内现金400元。

4.2020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村**号,撬盗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自动售卖机纸币器,未窃得资金;

5.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村**号,撬盗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自动售卖机,窃得现金385元。后又在**村**街**号,撬盗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自动售卖机纸币器,窃得现金100元。

2020年6月28日,民警接到报警后在本市五华区**村抓获王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5.辨认等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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