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1********,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杨虹,四川蜀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交警大队辅警负责拖事故车的便利,多次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老客运站停车场、智慧大道1666号交警队停车场内盗窃事故电瓶车的电瓶174个,后销赃给李某某,共获利7080元。2020年9月13日凌晨,王某某再次在智慧大道1666号交警队停车场实施盗窃事故电瓶车的电瓶时,被保安发现后报案,民警于2020年9月13日9时许在交警大队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1年1月13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3.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