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外号“明哥”,未到案)两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驾车到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等地寻找停放在偏僻地段的轿车,两人分工合作,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当司机和望风,李某甲负责找盗窃目标及使用破窗器打破车窗,进入车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
1、2020年3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甲驾车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一下路边发现一小车后,由李某甲下车将被害人钟某旺其停放在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厂旁空地处一辆小车车窗被砸烂,进入车内盗走该汽车登记本、购车发票,得手后二人驾车继续寻找下一个盗窃目标。
2、2020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甲驾
车继续来到惠州市大亚湾区**花园对面路段,按照上述作案方式,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厂宿舍旁**路附近盗走被害人脱某虎小车内驾驶证及两瓶红牛饮料(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48元)及被害人刘某强小车内驾驶证。
3、2020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甲就自行驾车又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大道附近,按照上述作案方式,在惠州市惠阳区**大道路边附近,盗走被害人莫某军小车内一瓶香水和几瓶饮料,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停车内一条黑曜石项链(资料不详,暂无法鉴定价值)、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三张信用卡。
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二人到惠州市惠阳区**村的三家24小时便利店,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未成功后离开。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杏强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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