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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铁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酒贝儿”,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6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现住吉首市**处**号租住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吉首市火车站货场内,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货场内的黑色山羊牌女式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2.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凤凰县张吉怀高铁铁虎哨施工工地、吉首市张吉怀高铁阿娜施工工地和凤凰县三拱桥镇廖家冲村公路边,先后3次盗得常青牌红色电钻两台、宝峰牌对讲机两部和永久牌女式自行车一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 员:杨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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