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200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姚某某、石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五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老煤厂,五人在巷内发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老煤厂内一民房下的一辆钱江牌型号为QJ150-19A白色摩托车,次日3时许,王某某等五人再次来到熊某某停放摩托车的地点,王某某和胡某某二人负责望风,姚某某破坏车锁,高某某、石某某二人负责剪线,接线后五人将摩托车打火发动并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80元。另查明,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摩托车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关于钱江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石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