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3********,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街道**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4日康定市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康定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康定市榆林街道跑马山停车场内,见一奥迪轿车(川A5****)后排车窗未关闭,盗走该车后排座上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9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将手机返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蓉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文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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