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村**队**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6月22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8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1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11月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1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博白县博白镇兴隆某路某号朱某某经营的**店,入户窃取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2000元和收银台上的电脑主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远志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