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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5********,山东省蒙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8********,广西扶绥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凭祥市天南路凭祥国际大酒店工地仓库时发现仓库内存放着大量螺丝钉、电机、电线电缆、水泵、水管法兰闸阀等工地材料,其中一部分材料是全新未拆封的,王某某便产生了盗窃的歹念。同年12月5日、12月6日、12月10日,王某某分三次到该酒店工地仓库实施盗窃,并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到现场收购被盗物品。期间,王某某向吴某某出售盗窃得来的工地材料从中获利6350元人民币,吴某某将部分工地材料转卖给文某某(另案处理),获利1200元人民币。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文某某处查获吴某某出售的水管法兰闸阀、水泵、螺丝钉等物品;在吴某某住处查获电机、全新未使用的电缆电线等物品。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查获的被盗工地材料价值共计260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吴某某明知王某某盗窃,仍一同前往盗窃现场拉运并收购被盗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天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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