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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4********,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省威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威远县**镇**村**号。2011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4,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公园地铁站**出口处附近,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放置在右侧上衣口袋内的小米牌NOTE3型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1元),得手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赃物(照片)等物证(照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7张。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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