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县**乡**村**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为精神病鉴定期间。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公司店内,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盗窃得店内展示台上的青山黛色华为Mate 30 pro(演示机)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移动电话并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号**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盗窃得毛巾1条(标价人民币14.7元)、舒肤佳香皂1块(标价人民币5.9元)。
三、2020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店,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盗窃得店内展示台上的黑色三星SM-G9880(Galaxy S20 UItra 5G)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90元)。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在其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盗的黑色三星SM-G9880(Galaxy S20 UItra 5G)移动电话1部,后公安机关将该移动电话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缴获的赃款、赃物手机等物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索 晓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证人吴某某;依法扣押的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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