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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街**号。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至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村**路**号**号,用自制钥匙(作案后被丢弃)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5元)开锁骑走。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坊附近将该电动车卖得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街**巷**号**楼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少春

检察官助理:林驰雯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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