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住清远市清城区**路**栋**号。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EDC酒吧门前对出的楼梯底下,见到醉倒在地的被害人邓某某,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身上黑色苹果牌iph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3546元)一台。
2020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电力新村门口对出的路旁,见到醉倒在地的被害人俞某某,盗窃了被害人俞某某身上苹果牌iphone 11 pro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7104元)一台。
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苏荷酒吧休闲区休息,见到醉倒在地的被害人向某某,盗窃了被害人向某某身上黑色苹果牌iphone X手机(价值人民币2672元)一台。
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中起获了上述手机,并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购买清单、收据、发票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邓某某、俞某某、向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 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册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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