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 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居委**市场附近**巷**号院子里,见院子里没有人,推门进入院子大门左侧的被害人罗某某的出租屋内,四处翻找房间里的东西,盗走房间睡床下一个紫色24寸左右的密码箱(内有切割打磨机一台,银行卡二张,现金人民币200元、身份证一张、一本力帆小轿车的绿本)。接着,被告人王某某又来到该院子被害人胡某某的出租屋门口,用该门口的一把菜刀撬开房间门锁进入房间,翻找房间里面的东西,并将墙上挂的一个红色手提包盗走(内有银行卡一张、现金人民币300元、充电器等物品)。
2019年10月22日凌晨2时某某,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广益派出所民警在澄海区**街道**居委**工业区抓获犯罪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罗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价格鉴定单位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媛南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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