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云南省丘北县,户籍地云南省丘北县**乡*******小组(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区萝岗街荔北东一街**号门口,盗走被害单位广州**通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停放在上址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销赃。
二、2019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区萝岗街荔南二街**号,盗走被害人蓬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金彭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93元),后销赃。
三、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区萝岗墟福善里**号,盗走被害张某某停放在上址的山岛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销赃。
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广州**通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和被害人蓬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绿源电动车广州销售公司专用票据等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8.归案经过;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86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证据开示表》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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