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芦荻街、金花街附近一带,使用手电筒、螺丝刀等工具,破坏被害单位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在社区内的小黄狗智能回收机,多次盗窃回收机内的衣服。
1、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芦荻街4号门前破坏小黄狗智能回收机实施盗窃,盗得一些旧衣服后离开现场。
2、2019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荔睛居楼下破坏小黄狗智能回收机实施盗窃,盗得一些旧衣服后离开现场。
3、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金禧大厦楼下破坏小黄狗智能回收机实施盗窃,盗得一些旧衣服后离开现场。
4、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广州市荔湾区金花街蟠札社区破坏小黄狗智能回收机实施盗窃,盗得一些旧衣服后离开现场。
5、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金禧大厦楼下破坏小黄狗智能回收机,发现无衣物后离开现场。
6、2019年1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金花街社区破坏小黄狗智能回收机实施盗窃时被民警发现。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受损的小黄狗智能回收机共价值219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琼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键婕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电筒1个、螺丝刀3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