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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4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路**街**号楼下,盗得周某某停放于上址的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36元。

2020年10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巷**号楼下,盗得邱某某停放于上址的乐益达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练志良

检察官助理:杨墨铭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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