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200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8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小贵州”(另处理)经合谋后,去到本区市桥街黄编村松柏路东1巷2号的305房,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到该房间内,盗去被害人黄某某放于房内的人民币三百元、电饭锅一个及银行卡、居住证等证件。盗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小贵州”携赃逃离现场。
经鉴定,房间地上的红牛饮料罐20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王某某口腔擦拭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02x1026。
2019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在本区东环街道甘棠村大社坊忠厚大街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谢敏仪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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