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广州市**物流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为粤AF6****大货车到佛山市高某某**镇*******工地,以人民币200元现金的酬劳聘请工地一男子(该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帮忙装车,盗走工地上一批建筑用扣件和建筑用顶托。2020年3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所盗扣件和顶托运到广州市黄埔区****村加油站旁边的**废品店,以人民币1962元的价格卖给老板丁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批建筑用扣件和建筑用顶托价值人民币3706元。现上述被盗物品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濮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6.勘验笔录;7.鉴定结论。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明君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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