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11月24日经减刑后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大道**街**商场**档口假装选购翡翠手镯,后趁被害人刘某某和其他客户交谈之机,将档口摊位上一个翡翠手镯盗走。后其在广州火车站**路**点将翡翠手镯快递至外地。同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宾馆**房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后在广州市**号**中心起获被盗的翡翠手镯。破案后,上述被盗翡翠手镯已发还刘某某。经鉴定,被盗翡翠手镯价值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相锋
检察官助理 邓家华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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