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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途经本市**镇**社区**路74号时,见被害人唐某某的小轿车停放此处,遂拉开车门进车内盗走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8909.1元)并销赃。2020年1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路**号附近路段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4月2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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