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队。2016年9月19日因盗窃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到平舆县城文化路中段路南“**理发店”里面,趁他人不注意之机,盗窃一部黑色的苹果11手机,经评估价值3164元。
2、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城挚地大道南段“**网吧”二楼上网时,趁他人睡着不防备之机,盗窃一部紫色VIVO牌Y3手机,经评估价值940元。
3、2020年7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城红河路“**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间,盗窃一部紫色华为牌手机,经评估价值863元。
被告人王某某共盗窃三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4967元。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3张;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大冯居委会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故意犯罪受到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该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赃物,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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