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间,至常熟市**街道**村**号东面巷口被害人李某某的租住处,采用钥匙开锁、直接拿走的手段,作案3起,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2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9时许,至常熟市**街道**村**号东面巷口被害人李某某的租住处,采用钥匙开锁、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底的一天5时许,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5时许,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现金1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492.7元、钥匙1把(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前科查询说明等;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琴瑟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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