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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住该村。198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巴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彦县巴彦港镇沿江村郑亮屯被害人孙某某(女,31岁)家食杂店,从窗户进入屋内在柜台处盗得红旗渠牌香烟6盒、长白山牌香烟7盒、林海灵芝牌香烟13盒、红塔山牌香烟8盒、利群牌香烟2盒、黄金叶牌香烟1盒、七匹狼牌香烟4盒、云烟牌香烟2盒、黄鹤楼牌香烟8盒、娇子牌香烟1盒、康师傅方便面3袋、长舟牌加碘精制盐2袋、阿尔卑斯牌棒棒糖9根、双汇牌香脆肠3袋、双汇牌马可波罗肠11根、双汇牌鸡肉肠3根、双汇牌肉花肠4根、打火机38个、诺氟沙星胶囊35板、儿童皮毛一体衣服1件,盗得人民币152.51元,之后逃离现场。经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孙某某家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688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40.51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孙某某。经鉴定:现场检材手印与送检的编号为F309047318030024(王文喜)的样本手印右手食指手印是同一人所留。

2. 2020年9月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巴彦县巴彦镇东牌楼中国银行附近,乘被害人吴某某(男,57岁)购物之际,窃得吴某某**牌自行车1辆,之后吴某某在巴彦县巴彦港中学附近道路上发现王某某骑着自己被盗的自行车,吴某某将自行车要回。经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的被盗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12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2起,盗窃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0.51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港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被盗自行车照片、王某某指认孙某某、吴某某被盗物品照片、巴彦县公安局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洪影    

2020年1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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