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朔州市万达商场逛街的过程中,进入万达商场一楼的周大福珠宝店,趁导购员不备,将柜台上的一枚钻戒盗走,该枚钻戒标价为26700元,进货价为14151元。后经朔州市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钻戒进行价格鉴定,认定标的于基准日的进货价格为人民币14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朔城区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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