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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宿舍存车棚管理员,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村**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宿舍存车棚。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学北侧被害人陈某某的库房门口,将库房的防盗门锁破坏后进入该库房,盗走5把红木椅子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追回。经鉴定,被盗红木椅子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后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文婧

2020年11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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