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小区。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1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至6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烟台**学院**号**宿舍楼外以手伸进铁丝网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孙某某、仇某某、韩某某得等20余人晾晒在室内晾衣绳上的胸罩23件、内裤43件。2020年3月20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胸罩内裤价格为人民币53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烟台**学院**宿舍楼外,以手伸进铁丝网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晾晒在室内晾衣绳上的女生内衣裤;
2、2019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烟台**学院**号**宿舍楼外,以手伸进铁丝网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晾晒在室内晾衣绳上女生内衣裤;
3、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烟台**学院**宿舍楼外,以手伸进铁丝网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晾晒在室内晾衣绳上的女生内衣裤;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出盗窃所得的胸罩内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报案材料、淘宝交易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律师工作说明、收条等书证;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
王蕾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讯问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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