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7********,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与现居地为山东省高密市**村**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与田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之机,在田某某手机上录入自己指纹,并获取支付密码,趁田某某不备,多次从田某某手机上支付宝、微信等转账给自己账户,共计盗窃田某某40440元,部分用于二人共同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赔田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敏敏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