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0********,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镇**村**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曹县庄**镇**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其租住房屋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将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银灰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60元;
2.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曹县庄**镇**附近,撬门进入被害人葛某某经营的蔬菜门市,将门市一楼桌子抽屉内的1000元左右现金盗走;
3.2019年12月21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郓城县**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雷某某家中,将停放在院中大门下插着钥匙的蓝色绿源牌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一袋黄河桥牌面粉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蓝色绿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被盗黄河桥牌面粉价值人民币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雷某某、李某某、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6.视听资料: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 袁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