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镇**村**组**号。2016年11月2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27日因盗窃被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到诸城市、烟台市两地多个网吧内盗窃手机等物品,价值2600余元,具体是:
1、2018年7月20日4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诸城市**街**网吧内,趁被害人陆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网吧42号电脑桌显示屏旁边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A37手机盗走,价值800余元,后销赃。
2、2018年7月1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诸城市**路**网咖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网咖81号电脑键盘旁边的一部粉色VIVOX7手机盗走,价值900余元;后销赃。
3、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处,盗窃被害人刘某某caoch革质黑色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50元人民币、银行卡五张、身份证等,经鉴定,手包价值100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咖42号机器处盗窃被害人杨某某vivo黑色型号为Y81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涉案手机价值8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办案说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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