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8〕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蓬莱市**庄**街**号**号,住蓬莱市**。1989年6月17日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盗窃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5月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30日14时许,在蓬莱市**号楼**单元**号楼下车库外,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于某某鲁******白色凯迪拉克轿车内的黑色雪豹牌女式皮衣一件、甜瓜0.4千克、西红柿1千克、好丽友牌木糖醇0.5桶。经蓬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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