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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镇**街**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间,在帮助他人还款、操作手机时,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盗得被害人李某某、谭某甲人民币共计105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日,在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还款时,先后两次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799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7日9时许,在帮助被害人谭某甲操作手机时,先后两次盗得被害人谭某甲人民币共计40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10时许,在帮助被害人谭某甲操作手机时,盗得被害人谭某甲人民币4800元。

案发后,所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辨认笔录;有证人谭某乙的证言;有被害人李某某、谭某甲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被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斐斐

检察官助理:刘  静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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