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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村**巷**号,现住**。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6月6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月17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11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11月1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2月1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25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2月28日,因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盗窃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16时许,行至淄博市淄川区**村**巷**号,非法进入李某某租住房屋内,盗窃李某某玫瑰金色华为BLN-AL荣耀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84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退还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亮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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