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9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东门停车场出车口对面路东,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伊某某的一辆黑色战警电瓶车。该车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被盗时市场价格为2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86376****;
2.刑事侦查卷宗1册,随案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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