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住济宁市邹城市**镇**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2017年10月13日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趁被害人耿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用钻窗入室手段进入耿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俊
检察官助理:李津宁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369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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