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农民。201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同村村民胡某某的住宅内,盗窃八盒红将军牌香烟、五盒白将军牌香烟、五桶“今麦郎”牌方便面及一个VIVO牌手机充电器。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的香烟、方便面、手机充电器总价值为13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召振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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