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早,被告人王某某至射阳临海镇**路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饭店内,乘无人之机,窃得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退还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7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

6.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乡**村(联系电话:1985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