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安龙县**街道**附近的拆迁房内拆废旧开关,在拆开关过程中发现附近有监控探头。于当日21时许,王某某来到安龙县**街口处,将正在使用的天网监控(枪机)外壳盗走,回出租屋后王某某发现只盗得枪机外壳,随后王某某又返回原处将天网监控的内部配件一并盗走,被盗天网监控枪机、云台经安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3498.75元。
2.2020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安龙县**市场处,将安装在菜市场拆迁房二楼的天网监控(球机)拆下,随后用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将监控运回自己的出租屋,被盗天网监控(球机)、铁支架经安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8335.00元。
3.2020年0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安龙县**附近,将安装在马家坝拆迁房门口的天网监控(球机)拆下,随后用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将监控运回自己在景家冲的出租屋,被盗天网监控(球机)经安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82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凯
检察官助理:姚中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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