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旌德县**镇**社区**村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从其同学即被害人袁某某处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上已登录被害人袁某某的美团账号,且可以使用被害人袁某某的信用卡免密支付。被告人王某某便使用被害人袁某某的美团账号进行消费,并在每次消费后删除订单以防被害人袁某某发现。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被害人袁某某的美团账号消费共计人民币8978.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美团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倩
检察官助理:王佳丽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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