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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山市屯溪区永辉超市门口广场非机动车停放处将汪某甲的一辆哑光浅金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1701元。

2.2019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山市屯溪区观光索桥桥头处将章某某租的一辆红黑相间万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2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宁某某、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甲、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佳俊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路**号**栋**室。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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