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791,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户籍地为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因盗窃,于2011年5月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15年1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0月13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864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30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颍上县**乡**村*等处,趁人熟睡之机,先后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家禽家畜,经鉴定,被盗家禽家畜价值人民币28597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将被害人李某某家的10只鸡、2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鸡价值1120元,狗价值1650元。

2.2019年11月26日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先后将被害人张某某家的7只鸡、4只鸭和王某家的1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鸡价值,784元,鸭价值300,狗价值1050元。

3.2019年11月29日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12只鸡、吴某某家的5只鸡盗走。经鉴定,被盗鸡分别价值1792元、840元。

4.2019年12月2日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先后将被害人汤某某家的4只鸡、朱某家的6只鸡、袁某某家的1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鸡、狗分别价值448元、728元、750元。

5.2019年12月上旬一天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先后将被害人王某某甲家的12只鸡、马洪英家的4只鸡盗走。经鉴定,被盗鸡分别价值1624元、672元。

6.2019年11月上旬一天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将被害人桥某某家的8只鸡、8只鸭、2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鸡、鸭和狗分别价值1120元、960元、840元。

7.2019年12月上旬一天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先后将被害人祁某某家的2只鸡和1条狗、吴某某家的1条狗、陈兴文家的1条狗、吴义好家的1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鸡、狗分别价值224元、900元、450元、900元、600元。

8.2019年12月11日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将被害人马某某家院子里的2只鸡盗走。经鉴定,被盗鸡价值224元。

9.2019年12月11日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先后将被害人吴某某家的6只鸡和1条狗、吴某某家的7只鸡和1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鸡和狗分别价值868元、675元、980元、750元。

10.2019年12月15日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5只鸡、2只鹅和1条狗、卞某某家的1条狗盗走。经鉴定,被盗鸡、鹅和狗分别价值476元、540元、750元、750元。

11.2019年12月30日夜,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乡**村,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20只鸡和6只鸭、陈某某家的6只鸡和2只鸭盗走。经鉴定,被盗鸡和鸭分别价值2800元、960元、952元、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汤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指认、辨认笔录等;

8.视频监控等。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卷宗三册;

3.管制刀具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