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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行政村**庄**号**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区**路,翻窗进入被害人薛某某所开的**超市,盗窃超市收银台内现金2200元,准备离开时被薛某某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 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外的因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冬影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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