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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铜陵市铜官区**广场一土菜馆附近,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1元。

2.2020年6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铜陵市铜官区**路**商场附近,将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骆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通过其亲属将被盗电动车退回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均已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五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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