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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住凤阳县**********。因扒窃,于2012年2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3年12月5日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8年7月13日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肥东店埠镇中心大市场“巴莉甜甜”蛋糕店门前扒窃被害人任某某上衣口袋,未能窃取到财物。后跟随行至附近的“美林美妆”化妆店门前,趁任某某在店内购买物品时,将其停放在门前婴儿车内的华为mate20x的手机偷走。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66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所盗手机已被其销赃,得款用于赌博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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