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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6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小区物业巡查员,住淮北市相山区**西区****单元**室(户籍地住址淮北市相山区**社区****号)。曾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00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6时50分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28栋**室北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小区物业工作的身份,使用老鼠药,将被害人张某某饲养的柴犬毒杀,而后将柴犬盗窃至**西区北侧院内剥皮处理,准备用以自己食用。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柴犬价值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王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任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鹏举

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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