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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5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从池州市乘车至庐江县城,后其以购买白酒为由,先后进入三家商店实施盗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31日11时5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庐江县**镇**路史某某经营的**批发部,其假意询问白酒价格,并趁史某某查看白酒价格之际,从酒柜旁盗得金皖香烟一条。

2.2020年5月3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庐江县**镇**路**号综合楼施某某经营的**超市,其假意询问白酒价格,并趁施某某不备,从收银台旁盗得硬中华香烟一条。

3.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庐江县**镇程某甲经营的**商行,其故意询问白酒价格,并趁程某甲不备,从柜台旁的纸箱内盗得南京雨花石细香烟一条。

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160元。案发后,庐江县公安局将被盗香烟依法予以扣押,现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频观看记录及图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程某乙、施某某、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现场辨认笔录;5、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盗窃前科,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1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胜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22566****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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