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社区居委**号,2014年12月2日、2018年7月26日均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7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寿县寿春镇北街毛家巷中,将被害人毛某某家大门门锁撬开,进入屋中盗窃,共盗窃现金850元。毛某某发现后即报案,王某某被出勤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仇某某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民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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