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302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组**号,租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街道**路**号曾某某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门透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走成人情趣用品自慰器1个。
2.2020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街道**路**号曾某某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门透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走成人情趣用品自慰器5个。
3.2020年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路**号韩某某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门透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走成人情趣用品自慰器6个。
4.2020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路**宾馆南侧刘某甲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售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门透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走成人情趣用品莫妮卡实体仿真情趣娃娃1个。
5.2020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路刘某乙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售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通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窃成人情趣用品充气娃娃时被刘某乙发现后逃跑。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抓获。部分赃物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及店内损失情况拍照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曾某某、刘某甲、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应予从重处罚;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苏 晴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宿州市埇桥区**
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4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伍页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