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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037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302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组**号,租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街道****号曾某某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门透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走成人情趣用品自慰器1个。

2.2020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街道****号曾某某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门透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走成人情趣用品自慰器5个。

3.2020年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号韩某某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门透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走成人情趣用品自慰器6个。

4.2020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宾馆南侧刘某甲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售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门透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走成人情趣用品莫妮卡实体仿真情趣娃娃1个。

5.2020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路刘某乙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自助售货店内,采取放火烧毁店内自动售货机橱柜通明塑料挡板的方式,盗窃成人情趣用品充气娃娃时被刘某乙发现后逃跑。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抓获。部分赃物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及店内损失情况拍照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曾某某、刘某甲、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应予从重处罚;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苏  晴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宿州市埇桥区**

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4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伍页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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